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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终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朱柏霖危险驾驶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终字第00288号原公诉机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2015年2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焦国栋、闫昱泽,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5)尧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原审被告人朱某某不服,以其在意识到酒后驾车可能产生危害后果时,主动停止驾驶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情形,并且当庭自愿认罪,未造成危害后果,请求依法从轻或免除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5)尧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发回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锐审 判 员  徐 渊代理审判员  梁祥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康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