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侯小丽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侯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11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侯小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莲民初字第04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侯小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偿还借款1732099.49元、利息133095.09元、案件受理费21586元,但其一直未能履行上述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侯小丽购买的由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北路北侧金地湖城大境1号地第18幢2单元22层22202号房产,预售证号2011066;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文静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莲执字第01148号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侯小丽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莲执字第01148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侯小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预查封被执行人侯小丽购买的由陕西金地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北路北侧金地湖城大境1号地第18幢2单元22层22202号房产,预售证号2011066;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附:(2015)莲执字第01148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五年十月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