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民权县亿丰服装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民权县亿丰服装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78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46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民权县.被告民权县亿丰服装厂,住所地民权县。法定代表人李长玉,经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民权县亿丰服装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玉法审判员 马绍瑞审判员 李改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