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桃执字第9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韩继明与吴培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继明,吴培收,王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993-1号申请执行人韩继明。被执行人吴培收。第三人王立君(王力君),系吴培收前妻。本院在执行韩继明申请执行吴培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第三人王立君签字同意以其名下的衡水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大庆路华居小区6号楼5单元102室住宅(建筑面积86.01㎡)及附属6号楼5单元79号储藏间(建筑面积14.41㎡)用于清偿被执行人吴培收所欠债务,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经审查,申请人所述基本属实。为防止被执行人和第三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第三人王立君名下的位于大庆路华居小区6号楼5单元102室住宅(建筑面积86.01㎡)及附属6号楼5单元79号储藏间(建筑面积14.41㎡)各一处。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