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刑初字第37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下岗工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邵阳市特殊人群收治中心。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5)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本院受理后,被告人何某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邵东县城泓远时代酒店地下停车场门口,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0.05克,得赃款80元。2015年7月1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邵东县城和天大酒店附近,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0.1克,得赃款100元。交易完毕后,邵东县公安民警在邵东县金三角菜市场附近将何某某抓获,并从何某某身上搜缴重1.85克的毒品海洛因12小包。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通话详单及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的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姜俊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