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平原路支行诉郭光明、韦瑞玲、李三群、戚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金初字第5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平原路支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中段。负责人郭宪生,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晋铭,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被告郭光明,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被告韦瑞玲,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李三群,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被告戚林林,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平原路支行诉被告郭光明、被告韦瑞玲、被告李三群、被告戚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平原路支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平原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平原路支行撤回对被告郭光明、被告韦瑞玲、被告李三群、被告戚林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平原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