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218号原告史某某,住东丰县。委托代理人丛艳,系东丰县司法局仁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审判长 李永吉审判员 尹宝明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书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