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7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秀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才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7025号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89803-6),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北环二路东段9号御墅林枫1-2-3号。委托代理人:李洪江,系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彪,系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杨才秀,女,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杨才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税云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兴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