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立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与付兴荣非诉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盘法立行初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黄晶,顾乃成。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付兴荣在未获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情况下,于2002年以来擅自占用青云街道青龙社区两面寺居民小组集体土地4800平方米用于建盖简易房屋。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占用土地行为,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昆国土盘执罚(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现期至,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行政执行申请”。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的建(构)筑物系因违法占用土地而建成的,此建(构)筑物系属违法建(构)筑物。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具有对此违法建(构)筑物进行强制拆除的强制执行权利,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畴。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昆国土盘执罚(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蕊审判员 蒋继红审判员 张 昀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