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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红艳申请林兴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艳。被执行人林兴万。关于张红艳申请执行林兴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红艳据已生效的(2014)瑞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林兴万将其应承担的42万元债务履行到位40万元。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意见,申请人张红艳同意并自愿放弃剩余2万元债权及其他执行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瑞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瑞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连闯执行员  杨 坚执行员  排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方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