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红艳申请林兴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艳。被执行人林兴万。关于张红艳申请执行林兴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红艳据已生效的(2014)瑞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林兴万将其应承担的42万元债务履行到位40万元。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意见,申请人张红艳同意并自愿放弃剩余2万元债权及其他执行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瑞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瑞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连闯执行员 杨 坚执行员 排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方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