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杨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2524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被告:杨某丙。被告:杨某丁。被告:杨某戊。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