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谷小平与刘磊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小平,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谷小平。被执行人刘磊。申请执行人谷小平与被执行人刘磊借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磊未按生效的(2013)雁民初字第0741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74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磊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24日,本院办案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刘磊住所地调查,因无法确定被执行人刘星的详细地址,办案人员联系了申请人谷小平,据申请人在电话里称登记的住址是被执行人之前的学校,现在并不了解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本院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无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产,现已经进行查封,但不宜处理;在银行查询,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0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冯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