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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杰与付求云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杰,付求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507号原告:刘杰,男,1962年5月3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付求云,女,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刘杰与被告付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杰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付求云无法联系,刘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杰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杰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