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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许兴福与童跃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兴福,童跃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许兴福,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中心村马沟组。被执行人:童跃文,男,汉族,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街道新区居委会农业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童跃文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6463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芮道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