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汪朝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628号原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汪朝德。本院受理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汪朝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曼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