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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永芳与陈立伟、史作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芳,陈立伟,史作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271号申请人王永芳,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立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史作雷,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包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