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清华等39人与承德钛通冶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清华等,承德钛通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307号申请执行人赵清华等39人(基本信息附后)。被执行人承德钛通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勾金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清华等39人与被执行人承德钛通冶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3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清华等39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承德钛通冶金有限公司履行给付15.3274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39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