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巧娃与被申请人力志军物权保护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巧娃,力志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7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巧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力志军。再审申请人吕巧娃因与被申请人力志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中民一终字第311号民事裁定、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巧娃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对诉争的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宅基地北面场院存在争议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申请人的宅基地四至不清,面积不确定,缺乏证据证明。2、二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力志军强占申请人宅基地的行为系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判决。综上,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裁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吕巧娃作为高平镇高平村东门社集体经济组成员,所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实其享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因高平镇小城镇建设,吕巧娃宅基地被占用一部分,具体占去多少面积、剩余多少面积,吕巧娃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对于宅基地被拆迁占用后未能重新划定宅基地范围以及力志军占用土地修建楼房的问题,吕巧娃应向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解决,其径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关于吕巧娃主张由力志军赔偿其砖瓦损失的问题,一、二审以力志军和吕巧娃陈述一致的数量判决折价赔偿,处理适当。综上,吕巧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巧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文俊代理审判员 郭 奇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海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