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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8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褚吉祥申请王东江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吉祥,王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870-1号申请执行人褚吉祥,×××,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王东江,×××,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呼兰区人民法院(2013)呼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褚吉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东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东江在中国银行哈尔滨呼兰支行账户(账号;×××)的存款26,066.00元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东江在中国银行哈尔滨呼兰支行账户(账号为×××)存款26,066.00元的冻结。二、终结对本院(2013)呼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武志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