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宋湘球诉被告(反诉原告)谭文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湘球,谭文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865号原告(反诉被告)宋湘球,男,193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委托代理人刘仕荣,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被告(反诉原告)谭文伟,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委托代理人易泉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宋湘球诉被告(反诉原告)谭文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宋湘球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被告(反诉原告)谭文伟亦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宋湘球与被告(反诉原告)谭文伟申请撤回起诉与反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宋湘球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谭文伟撤回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宋湘球承担;本案反诉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谭文伟承担。审 判 长 刘祥宇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