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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管异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满昌平与被告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昌平,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管异初字第00139号原告满昌平,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刘洋,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清溪桥87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1070-2。法定代表人谢亚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昌平与被告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原告系该公司退休职工,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重大,涉及股东利益,而该公司控股股东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重庆南桐矿业有限公司与满昌平系因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原告满昌平的实际工作地点亦在本院辖区,应认定为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而申请人称其控股股东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无据,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于本裁定书生效后3日内到本院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拥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江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