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江执字第09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小兵与毛家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兵,毛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扬江执字第0953-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兵。被执行人毛家云。申请执行人张小兵与被执行人毛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扬江小民初字第0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小兵借款人民币126900元,并支付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丈夫杨田定为第二被执行人,并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杨田定所有的座落于扬州市江��区小纪镇纪西村鱼塘组房屋进行评估及司法拍卖,由买受人王尔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人民币41.2万元竞得,经查,被执行人有多起案件在我院执行,拍卖所得款在分配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分得人民币15534.09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请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杨田定所有的座落于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纪西村鱼塘组房屋进行评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依法进行了拍卖,由买受人王尔详(居民身份证号���××)以最高价人民币41.2万元竞得,因被执行人有多起案件在我院执行,拍卖所得款经在分配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分得人民币15534.09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扬江小民初字第0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陈修怀执行员 杨有才执行员 刘敏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