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府民初字第02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2605号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605号原告苏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21日,郭某某向苏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期限一年,现借期已到,因原告急需要钱,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该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据一支,证明被告郭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原告苏某某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一年内无利息的事实。被告郭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5月21日被告郭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苏某某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一年内无利息,2015年3月5日被告郭某某向原告苏某某偿还借款1000元,之后再未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郭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府州支行账号4367424122040247594予以冻结。申请人苏某某已向本院提供5万元的存款作为担保。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府民初字第02605号民事裁定,对被告郭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367424122040247594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被告应当履行清偿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苏某某借款4.9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郭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永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