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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倪某、康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倪某,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1107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无业。曾因赌博于2013年6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罚款1000元人民币。因本案于2015年1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于2015年10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倪某,无业。曾因赌博于2014年2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罚款400元人民币。因本案于2015年1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于2015年10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康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1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倪某、康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倪某、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初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将其开设在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全村小区28幢10号的无名棋牌室作为赌场使用,由倪某到该棋牌室组织不特定人员聚众赌博,倪某坐庄,让被告人康某帮助倪某坐庄,管理财物,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张某甲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1月28日15时许,倪某等人在该棋牌室内组织多人参与赌博活动,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抓获其余参赌人员22名,查获赌资人民币50545元。经查,被告人张某甲在该赌场开设期间抽头渔利人民币累计5000多元。当日,被告人张某甲、倪某、康某被民警传唤归案,公安机关同时从被告人倪某处扣押赌资人民币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康某已向本院退出非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倪某、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以及清单、情况说明以及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以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辨认笔录以及照片、检查笔录以及照片,证人徐某、戴某、邵某甲、俞某、章某、史某、金某、邵某乙、廖某、刘某、汪某甲、杨某甲、邵某丙、肖某、汪某乙、董某、应商华、周某、杨某乙、范某、李某、张某乙、胡某、宣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倪某、康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不特定的人员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倪某伙同康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倪某、康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康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赌资和抽头渔利的非法所得应予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二、被告人倪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三、被告人康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违法所得及赌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