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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圣龙和、徐亚平与圣龙和、徐亚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圣龙和,徐亚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0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圣龙和。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亚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幸福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钱宏达,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圣龙和因与被申请人徐亚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下称人民财保大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终字第029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圣龙和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徐亚平从事鱼药销售没有从业资格证书,属于非法从业,伤残的真伪难以确定。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补助金不当。2.二审合议庭的另两位法官没有出席庭审调查,程序不合法。综上,请求本案再审。被申请人徐亚平答辩称:事故发生前,徐亚平一直从事上海三星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销售药品工作,伤残赔偿金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圣龙和醉酒驾驶及承担主要责任已经由交警部门认定。二审中虽然只有一名审判人员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是不影响实体判决。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7月26日21时05分左右,圣龙和饮酒后醉酒状态下驾驶苏J×××××号普通摩托车沿大丰市大中镇恒北村中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KV南郊线118号电线杆南侧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徐亚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徐亚平与圣龙和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大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大公交认字第(2013)第50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根据大丰市公安局“110”接处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此事故中圣龙和夜晚饮酒后,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件(前照灯)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驶道路,与相对方向车辆交会时,未能确保安全通行,是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徐亚平夜晚驾驶非机动车未开启前照灯行驶道路,与相对方向车辆交会时,未能确保安全通行,是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圣龙和驾驶苏J×××××号普通摩托车在人民财保大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4年4月16日,徐亚平经大丰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因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建议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时限60天(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营养期限60天等内容。又查明,人民财保大丰支公司已支付徐亚平人民币10000元,圣龙和已支付徐亚平5000元。2014年2月24日,因事故发生后徐亚平未能与圣龙和、人民财保大丰支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遂诉至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圣龙和、人民财保大丰支公司赔偿损失109343.64元。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0452号民事判决:徐亚平的损失合计人民币116232.82元,由人民财保大丰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97727.42元,由圣龙和赔偿徐亚平14804.32元{(116232.82-97727.42)×0.8},因人民财保大丰支公司已赔偿徐亚平10000元,圣龙和已支付徐亚平5000元。故人民财保大丰支公司赔偿徐亚平87727.42元,由圣龙和赔偿徐亚平9804.32元。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徐亚平的其余损失自理。圣龙和不服,上诉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5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盐民终字第0296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圣龙和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徐亚平的伤残鉴定是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委托有鉴定资质的专门机构及人员作出的,圣龙和对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推翻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且徐亚平是否取得从业资格证书与伤残鉴定的真伪并无关联。徐亚平虽系农村居民,但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标准。徐亚平从事兽药经营,并不以农业劳动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一审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关于二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二审中经询问当事人且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二审没有开庭审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提起再审的程序问题。综上,圣龙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圣龙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蔚审 判 员  邰虓颖代理审判员  丁晓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