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415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翠园街。被告刘某,女,汉族,居民,住华容县胜峰乡排山村。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