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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甘益锽与甘维课、唐建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益锽,甘维课,唐建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甘益锽。法定代理人甘维密。被执行人甘维课。被执行人唐建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益锽与被执行人甘维课、唐建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维课、唐建堤自动履行2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其它权利的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黄昭铭审判员  何深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宁向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