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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红红与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红,康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865号原告李红红,男。被告康健,男。原告李红红诉被告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八十万元,约定月息为1.1分,并保证2015年4月3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如违约愿承担三倍的利息直至付清。可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不仅未还本付息,而且连人也找不到,甚至电话也无法接通。故诉讼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万元,并按照月息1.1分支付三个月的利息及承担逾期后按照月息3.3分的利息。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应当提供关于被告明确、有效的信息,其中包括被告明确的住所等信息,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我院无法按原告提供的地址、信息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且原告仍无法继续提供关于被告的有效、准确的信息,致使案件不能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红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共计10420元退还原告李红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学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俊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