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枣阳执字第008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继燕与XX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燕,代华春,XX,甘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825-1号申请执行人张继燕。被执行人代华春。被执行人XX。第三人甘光霞。本院在执行张继燕与代华春、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代华春、XX未履行(2007)枣民再字第27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XX与甘光霞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XX与甘光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甘光霞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甘光霞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即与XX共同承担(2007)枣民再字第27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二、将被执行人XX、甘光霞的银行存款26501元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利审判员  郭群青审判员  曹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定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