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8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重庆海瑞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艳,王建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瑞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建伟,刘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816-1号原告重庆海瑞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凯歌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0540-0。法定代表人吴孝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成勇,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伟,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艳,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瑞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伟、刘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瑞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瑞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海瑞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罗玉萍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温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