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2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长树与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树,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869号原告:张长树,男,生于1975年12月23日,汉族,住南充市;委托代理人:张长江,男,生于1971年7月19日,汉族,住南充市,系原告胞兄。被告:邓军,男,生于1982年2月19日,汉族,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涉嫌犯罪,无力偿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50元,由原告张长树承担。审 判 长 何黎明审 判 员 胡瑜华人民陪审员 龚洪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林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