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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开民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英林诉梅兴立、赵国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开民保字第72号原告王英林。被告梅兴立。被告赵国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林诉被告梅兴立、赵国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96694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财产,案外人杨保成自愿以本人自有房产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梅兴立、赵国暖的银行存款296694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财产;二、查封案外人杨保成(身份证号××)所有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02号1幢1030号房屋(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和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02号1幢1031号房屋(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瑞丽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来亚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