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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民终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仁治与洪坚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1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坚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仁治。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负责人何守根。原审被告洪多。上诉人洪坚仁为与被上诉人张仁治,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洪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洪坚仁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洪坚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吕 倩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