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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二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吉安市吉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建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吉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建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961号原告吉安市吉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肖建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吉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建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吉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安市吉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