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绍军与被告王宪全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军,王宪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张绍军,男,汉族,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王传玉,男,汉族,住唐山市。被告:王宪全,男,汉族,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武树艳,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军与被告王宪全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张绍军担负。审判员 辛弼先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