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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绍军与被告王宪全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军,王宪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张绍军,男,汉族,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王传玉,男,汉族,住唐山市。被告:王宪全,男,汉族,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武树艳,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军与被告王宪全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张绍军担负。审判员  辛弼先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