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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商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盖永江、盖美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盖永江,盖美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商初字第604号原告: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90号。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贾丽丽,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永江。被告:盖美卿。本院在审理原告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盖永江、盖美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盖永江、盖美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244.5元、速递费1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希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维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