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执妹与利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129号原告黄某,女,居民身份证号码×××4362,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利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0335,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现在遂溪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原告黄某诉被告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利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起诉称,××××年××月××日,原告在父母的包办和强迫下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了解到被告有吸毒等恶习,坚决不同意与被告联姻同居生活,至今一直各奔东西。原告曾于2010年起诉离婚,后撤诉。此后,双方一直没有联系。原、被告没有婚姻基础,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为解除原、被告的死亡婚姻关系,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提交证据有: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2、原、被告的《结婚证》;3、(2010)遂法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裁定书。被告利某既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利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按农村习俗摆婚宴,原、被告共同生活。三天后,原告即离开被告,至今夫妻分居近七年。期间互不联系、互不理睬。2010年,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申请撤回起诉,2010年9月30日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另查明,被告于2005年染上吸食毒品“海洛因”的恶习,2006年1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半年。2014年12月3日,被告又被遂溪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二年(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现在遂溪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然自愿结婚,但婚姻基础差,婚姻草率,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被告染上吸食毒品恶习,婚后未能戒除,且被多次强制隔离戒毒。被告长期吸毒的恶习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同时,夫妻分居至今已近七年之久,期间互不联系、互不理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经调解和好无效,为解除双方当事人的痛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项的规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利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莫健雄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罗颖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雯婷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第11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