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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晓元诉被告杨宝林、隋运胜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元,杨宝林,隋运胜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00297号原告:刘晓元,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原告:杨宝林,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告:隋运胜,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元、杨宝林诉被告隋运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本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元、杨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吉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