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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760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南高迁村615号。被告吴某,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白村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