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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执民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乐清市正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楠溪源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苏立见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清市正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楠溪源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苏立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民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正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益成。委托代理人:杨文国、宁贝贝,温州成大方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被执行人:温州楠溪源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胜芳。被执行人:苏立见,经营地址浙江省永嘉县乌牛街道马岙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正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楠溪源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苏立见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楠溪源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苏立见银行存款51000元,或提取、扣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延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