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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平与刘江东、符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刘平,男,生于1961年4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刘江东,男,生于1975年10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符均,男,生于1976年8月1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平与被执行人刘江东、符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平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3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桂  娟审 判 员 刘 小 科代理审判员 谭��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闫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