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盛军民、郭俊雄与郭俊雄、许玉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军民,郭俊雄,许玉英,郭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015号原告盛军民。委托代理人王俊、江云峰。被告郭俊雄。委托代理人张镇。被告许玉英。被告郭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军民诉被告郭俊雄、许玉英、郭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军民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军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12元,减半收取10356元,由原告盛军民负担。审 判 长 舒 怡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金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