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行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东山县支行、蔡锋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东山县支行,蔡锋陵,凌剑芳,谢友群,李友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行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东山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龙舞街632号,组织机构代码:67847031-3。代表人李子云,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兴洲,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锋陵,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凌剑芳,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谢友群,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李友福,男,1962年2月11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东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蔡锋陵、凌剑芳、谢友群、李友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执行标的大,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间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