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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郑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1394号原告郑某,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农民。被告周某,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梅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