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郑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1394号原告郑某,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农民。被告周某,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梅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