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苏旗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丁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苏旗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丁俊,周齐华,袁国中,曹秋萍,蒋祖卫,缪春兰,汤晓忠,成筱彦,王耀甜,江苏晟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展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赛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宜星星辰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053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青石路1号“尚城”裙楼一至四层。负责人邹豪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行长。被告江苏旗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蒋建强。被告丁俊。被告周齐华。被告袁国中。被告曹秋萍。被告蒋祖卫。被告缪春兰。被告汤晓忠。被告成筱彦。被告王耀甜。被告江苏晟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胥井村。法定代表人陈晓燕。被告江苏展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东环路。法定代表人袁国中。被告宜兴市赛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333号。法定代表人蒋祖卫。被告江苏宜星星辰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人民西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汤晓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告江苏旗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丁俊、周齐华、袁国中、曹秋萍、蒋祖卫、缪春兰、汤晓忠、成筱彦、王耀甜、江苏晟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展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赛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宜星星辰干燥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经本院限期催缴仍未缴纳相应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 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倪雪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