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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刑初字第457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博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7日上午9时左右,罗某在租住处休息,陈某某从外边回来,因身上没钱需要路费,陈某某在没有告诉罗某的情况下,趁罗某没有防备,将罗某放在房门口充电的苹果5S手机拿走,后坐出租车到中州路与工业路交叉口处一家报刊亭,将手机卖掉,卖了1200元,随后离开南阳。经卧龙区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盗窃的苹果5S手机价值为29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贾某某、王红钦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来到罗某位于南阳市大官庄的暂住处,趁罗某不备,将罗某放在房门口充电的苹果5S手机拿走,后被告人陈某某坐出租车到中州路与工业路交叉口处一家报刊亭将该手机卖了1200元,随即离开南阳。经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的苹果5S手机价值为29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我叫陈某某,初中毕业后在外务工,2015年来南阳找工作。家里三口人,妻子耿萍,29岁,儿子陈克洋6岁以及本人。我是大概在4月份左右来的南阳,我来南阳之后没多长时间就认识罗某,我俩在谈恋爱。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应该是5月27日吧,我拿她手机的前一天晚上,我和几个打麻将认识的朋友喝酒,喝酒喝到9点左右,我们又去打麻将,打完麻将后,我就回到罗某的住处了,到房间后,她说我喝酒回来得晚,就不理我,我俩吵了一架,之后我就睡觉了,罗某自己在外边打电话,第二天早上我起床后,我出去给罗某买早饭,买完早饭后,我回到房间让罗某吃饭,罗某和我生气不吃饭,我就到门口玩手机,因为当时手机在门口充电,顺便给她说话,她也不理我,我玩了一会儿,也没有给她说一声,就拿着她的手机出去了,我出去她也没有反映,还在床上躺着,我出来后,坐了一辆出租车,到工业路与中州路交叉口金马特超市对面的一个报刊亭,把手机卖了,卖了1200元。又在他那里花了100块买了一个手机,之后我坐火车回南京了。我在南京呆了两天,找不到工作,又坐汽车回到南阳,回到南阳后,我又到唐河找工作。之后,今天罗某��我打电话,让我到车站找她,我就去了,之后被你们带到了派出所。我回南京没有路费,就把她的手机拿去卖了。因为我们之前吵架了,我当时背对着她站在门口玩手机,她就在床上躺着休息,我和她说话,也带理不理的样子,她当时也没有睡觉。卖罗某手机我没有给她说,被我卖到中州路与工业路交叉口的一个报刊亭了,卖了1200元。我没有拿她的现金,之前拿罗某的小米手机还有2000元现金是那天她练完车,我们到驾校的附近开了一间房,在房间里,我说我的手机坏了,她说再给我买一个手机,我说不用了,然后罗某就说把小米手机送给我,小米手机被我卖了,卖了380元。我从来没有拿过她的钱。我没有生活来源,跟她认识后,都是罗某给我的钱,她平时都是给我一百,两百的。2、被害人罗某的陈述:2015年4月20日左右,我和陈某某认识,经过几天接触,我觉���我俩还谈的来,就住在一起了。2015年5月27日早上9点多钟,我还在大官庄的出租屋内睡觉,陈某某带着早餐进来了,昨天晚上我们吵过架,我就在床上躺着不说话,也不看他,过了一会儿,我准备起床,发现陈某某不在屋里,我开始以为他去上厕所了,起来后发现陈某某的鞋子不在,还有我在桌子上充电的苹果5S手机也不见了,充电器在那里,我想起之前他未经我同意拿我手机的事情,我就赶紧出去追他,我在二楼看见他往门外跑,我也就去追,追到楼下的拐弯处也没见到他人,这时刚好遇到邻居的阿姨贾某某,我问贾某某“你看到我老公(指陈某某)没?”,她说“他刚过去,你没追上吗?我以为你追上了,你俩之间就错了一点点远。”然后我就回到屋里换了衣服出去报警了,我住的二楼只有我一户人,而且陈某某以前也偷过我的东西,陈某某平时的日常开销都���我给的钱,我后来往我苹果5S手机上打电话也是陈某某接的。过了一会儿,我回来,发现我放在包里的4000多元的现金也不见了。我当时是躺在床上休息,也没有睡觉,我当时去追陈某某,房间门也没有关,就追出去了,没追上他我回来换衣服又出去报警,我在外边等了有快1个半小时左右,我又回到房间,才发现包里的现金不见了。后来我想想,应该不是陈某某拿的,因为当天我们在吵架,他也不知道我前夫给我钱了。上一次拿我手机,是一个小米手机,那一次是我在驾校练完车,他领着我去开房间,到房间后,他让我去洗澡,我就把东西放在外边去洗澡,等我洗完澡出来,没有见到他人,等了他一下午,他也没有回来,我给他打电话,发短信,他说他是孤儿,他有苦衷什么的,我就原谅他了。2000元现金是我一次次借给他的,他问我要钱我就给他了。陈某某170cm左���,单眼皮,平头,身材偏瘦,江苏响水人,我见过他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是:320921198407283332,手机号是1567020****,其他的我不知道了。3、证人证言:(1)证人贾某某证言:我是罗某的邻居,2015年5月27日早上我看到一个男的从罗某租住的房子里出来往外跑,大约过了一两分钟,我看到罗某光着脚从我面前跑过,像是在追人。(2)证人王某某证言:2015年5月27日中午,一个男的对我说他有一部苹果手机想卖给我,他说是他老婆的手机,他打牌输了没钱了。我说我不收他的手机,手机上有密码、ID,解不开锁,他就问我还认识别的收购手机的人不,我说我联系个人,看他要不要,之后,我给一个叫小飞的人打电话,问他要不要。小飞过来后,我说你们两个怎么买卖,都与我无关,你们自己商量,然后他们两个就在一旁商量,最后是那个男的把手机卖给小飞了1200元,小飞临走时,还给了我100元,说是我介绍的,给我一百元,买包烟。4、鉴定意见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证鉴(2015)10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苹果5S手机鉴定价值2900元。5、书证(1)被告人陈某某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2)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无前科。(3)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6月17日,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民警在南阳市火车站将陈某某抓获。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被告人陈某某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手段、犯罪数额、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未退赃款赃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杜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治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