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神龙轴承有限公司与洛阳工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370号原告:浙江神龙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宪。委托代理人:王思思,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工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铁铭。委托代理人:李松奎,河南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岩。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神龙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工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神龙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之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沈佳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