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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法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中国外运广西防城港公司、江苏中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外运广西防城港公司,江苏中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法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广西防城港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幼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盛委托代理人王剑龙被执行人江苏中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广西防城港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海商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广西防城港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中源矿业集团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广西防城港公司向本院申请终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海法执字第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晓明审判员  姚中伟审判员  劳建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世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