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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民一天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梁建红与王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红,王金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天初字第00092号原告梁建红。被告王金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红与被告王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建红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建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梁建红负担。审判员  康国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