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2023号原告:刘某,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张某,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于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郝灵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